日期 :[2016年01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58
一、如何區分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
(一)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是為了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個人醫療負擔,由目前試點地區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共同負擔購買的、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等規定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
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
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二)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有條件的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而建立的。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出臺的補充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做好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收支、運營管理工作,或者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產品。
(三)區分兩類保險的方法
通過上述定義,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如果建立上述兩類保險同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產品實現的,保單上是否注明了“稅優識別碼”,是區分屬于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最為簡單、直接的方法。
二、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是否可以作為“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規定,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并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針對這一規定,部分單位咨詢“是否可以將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計入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一問題的提出,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第一,稅法規定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第二,是上述財稅〔2015〕56號文中令人遐想的規定;
第三,工資薪金總額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的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的計算基數。
那么,相關保險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
(一)關于工資薪金的相關規定
⒈ 國務院第512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對“工資薪金”的定義和范圍進行了如下規范: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⒉ 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
⒊ 國稅函〔2009〕3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合理工資薪金”進一步明確為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⒋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問題解析
總結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工資薪金”具有如下特征:
⒈ 工資薪金應當由單位經過適當批準的工資薪金制度進行明確規范;
⒉ 工資薪金應當由單位支付給員工。
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并不同時具備上述特征,因此,不能作為“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兩類保險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方面的不同
根據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并沒有像基本社會保險那樣的優厚稅收優惠條件,這一點需要注意。
(一)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財稅〔2015〕56號文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財稅〔2015〕126號文進一步明確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代扣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扣除限額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扣除限額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二)補充醫療保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費,應在向保險公司交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為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將補充醫療保險費與員工當期工資收入合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比分析
項目 |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
補充醫療保險 |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 |
2400元╱年(200元╱月) |
無 |
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時間 |
購買產品次月起按月 |
交付保險費當期 |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對于商業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另有規定。
(一)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二)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注意,單位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只有滿足涵蓋“全體員工”的條件下,才能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稅前扣除。
(三)對比分析
項目 |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
補充醫療保險 |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 |
無 |
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 |
邦誠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091-0769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提供|東莞公司注冊|注冊公司名稱查詢|代辦營業執照流程|公司注冊許可證|公司注冊變更|代理記賬|等一站式服務
下一頁:新春佳節即近,企業在年終大促銷時應注意哪些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