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3
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案件是海關行政處罰中常見的一類案件,如何避免此類問題一直是很多進出口企業關注的重點。下面結合3個稽查案例對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相關知識點進行介紹。
案例1
監管方式申報不實
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申報出口“指紋辨識器”一批,貨值 103.51萬元人民幣,申報報關單上“監管方式”欄申報為“一般貿易”,實際為 “進料對口”,屬于監管方式申報不實。當事人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案例2
稅則號列申報不實
2021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間,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多票“測試箱”等貨物,貨物總價人民幣592967.06元,申報商品編碼為9030.3900,經查實際商品編碼應為8483.4090。當事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違法行為不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案例3
原產地申報不實
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當事人以進料料件內銷方式申報進口“自粘塑料標簽A”等貨物,貨值為48.75萬元。經查該批貨物實際原產地與申報原產地不符,當事人原產地申報不實行為不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上述三個案例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法規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存在應當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行為。
二是不涉及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性的出口管制、稅款征收、出口退稅以及國家外匯管理等項目(出口貨物高報價格另有規定)。
三是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或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規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2號)及《海關總署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5號)(以下簡稱“12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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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管理規定及125號公告對列入統計的貨物及項目進行了明確。
(一)當事人進出口貨物屬于附件3(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貿易方式)所列貿易方式之一,但不屬于125號公告附件5(實施海關單項統計的貨物)所列貨物范圍的,其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引起了125號公告附件2(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項目)所列貿易統計項目以及海關規章、總署公告明確規定應納入海關貿易統計的其它項目統計誤差的,屬于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二)在判定上述統計項目有無發生統計誤差時應注意:
●“品名及編碼”統計誤差,是指申報貨物與實際貨物的前8位商品編碼不一致。
●“數量”統計誤差,是指申報貨物按照法定第一計量單位或法定第二計量單位所計量的結果與實際貨物不一致。
(三)當事人進出口貨物屬于125號公告附件5(實施海關單項統計的貨物)所列貨物范圍的,其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引起了125號公告附件2(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項目)所列單項統計項目統計誤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定性處理。
法規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八條 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按照《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詳見附件3)的規定量罰;《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中未作規定的,按照本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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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歸類、價格、原產地、數量、金額、監管方式等是易出現申報錯誤的要素。企業在申報時需及時、準確地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和海關發布的相關公告,明確申報商品的歸類、成交方式、價格、原產地及監管方式等信息,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如實、規范地填報,并建立復核制度,確保相關數據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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