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9月1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180
關于發布《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的公告
公告(2017)1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廣東省稅務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8日
為便于廣大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廣東省稅務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的三項制度進行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為進一步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提升全省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水平,不斷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文件的要求與稅務總局的部署,省國稅局聯合省地稅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公示辦法》)。《公示辦法》分為四章,共有十九條內容,主要明確了推行行政執法公示的定義、原則、內容、范圍、環節、方式及工作要求等。
1.哪些執法事項需要進行公示?
答: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包括事前公開、事中公示、事后公開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稅收執法事項。其中:
事前公開的稅收執法事項包括: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權力和責任清單;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納稅人權利義務;稅務行政許可目錄及指南;取消進戶執法事項清單;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事項的辦稅指南、執法流程和相關流程圖;委托代征資格信息;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方式、途徑;舉報稅收執法人員違紀違法的方式、途徑;納稅人法律救濟方式、途徑和程序;需要依法事前公開的其他事項。
事中公示的稅收執法事項包括: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有關執法文書;告知稅務執法人員信息,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執法依據;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申請回避、救濟等法定權利和依法如實納稅、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等法定義務;辦稅服務廳等窗口工作人員的姓名、崗位工作信息、咨詢電話等內容;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的初步結果;查驗發票真偽信息;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項。
事后公開的稅收執法事項包括: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信息;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欠稅公告;非正常戶認定結果;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雙隨機”抽查結果;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納稅人名單;出口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為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稅收個案批復信息;注銷稅務登記信息;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信息;發票真偽鑒別結果;涉稅專業服務監管信息;需要依法事后公開的其他事項。
2.不予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有哪些?
答:《公示辦法》規定以下行政執法信息,不予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可以予以公開;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予公示的。
3.執法公示的期限是多長?
答:行政執法公示的期限分為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即時公示。具體公示期限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的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目錄清單執行。
4.執法公示的主要方式與要求有哪些?
答:事前公開:稅務機關主要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辦公場所和辦稅服務廳的公示欄或電子顯示設備等設施公開有關內容。事中: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現場應出示執法證件及有關執法文書,在執法過程中要主動表明身份,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做好說明工作。辦稅服務廳等服務窗口應列明工作人員姓名、崗位工作信息、咨詢電話等內容。事后公開: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執法結果信息,將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辦公場所和辦稅服務廳的公示欄或電子顯示設備等設施,及時公開執法結果。此外,稅務機關將探索運用微信、微博等新型媒體開展執法公示,并依托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開展執法公示平臺建設,為納稅人提供豐富、便利的公示渠道。
(二)《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記錄辦法》)。《記錄辦法》分為六章,共有三十七條,主要明確了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定義、原則、內容、范圍、環節、方式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
1.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哪些情形?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各級執法主體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稅收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2.規定了哪些記錄方式?
答:《記錄辦法》規定了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方式,同時明確了稅收執法文書的使用和納稅人報送資料的具體要求,其中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及各類涉稅資料,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記錄辦法》還規定了音像記錄不間斷記錄、事前告知、不得限制、突發情況處理及設備維護保養的具體要求,以及列明了對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其他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要進行音像記錄的三種具體情況應當進行音像記錄的要求和音像記錄應當重點攝錄的六項具體內容。
3.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什么要求?
答:《記錄辦法》以執法活動的環節劃分,詳細明確了登記立案、調查取證(包括拒絕調查)、風險提示、審查決定、說明理由、送達執行、行政強制等不同環節的記錄內容和記錄要求。
4.全過程記錄資料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記錄辦法》明確了全過程記錄資料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同時補充了對音像記錄的特殊存儲要求和使用的限制要求等。
(三)《廣東省稅務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審核辦法》)。《審核辦法》分為六章,共有三十一條內容,主要明確了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目的依據、定義、原則、審核范圍、內容、形式、機構、程序及監督考核等。
1.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是什么?
答:《審核辦法》規定了按行政行為的傳統分類,將審核事項分為許可類、處罰類、強制類、征收類和其他,每一類事項盡可能涵蓋稅務機關日常執法中有必要進行法制審核的具體執法事項,將不能歸類到四大項目中的事項歸集到“其他”類。同時,還規定了特殊審核,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2.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主要是什么?
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人員資格、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執法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及執法主體規定的其他內容。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送審時間有沒有要求?
答:《審核辦法》規定了送審時間,要求重大執法決定應當在集體審議或者審批前提請法制審核。
4.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審核時間有沒有要求?
答:《審核辦法》規定了審核期限,要求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延長,但法制審核期限不得超過作出執法決定的法定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對審核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法制審核如何提出審核意見?
答:《審核辦法》明確對重大執法決定事項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將相關材料退回承辦部門重新調查;認為執法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退回承辦部門重新處理;認為定性不準、適用依據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認為超出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建議;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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