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12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940
按照稅法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享受差額繳納增值稅優惠的,必須要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但在實際執行中,部分納稅人由于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明確,2016年11月24日起,納稅人可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納稅。近期想買賣不動產的小伙伴們一定要仔細看看哦!
按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且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明確,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例:張先生于2016年4月購買寫字樓一間,支付價款50萬元,當時取得了營業稅發票,隨即按4%的稅率繳納契稅2萬元。在2016年6月,程女士購買商鋪一間,支付價稅合計款項63萬元,按不含稅價款60萬元依4%的稅率繳納契稅2.4萬元。時至2016年12月,張先生將所購的寫字樓以81.5萬元出售,程女士將所購商鋪以94.5萬元出售。但因此前遭遇特殊原因,兩人的原購房發票均已毀損。
按照規定,張先生和程女士出售其購買的非住宅房產,均可按收取的購房款減去原購房時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但如前所述,原購房發票均已毀損,該以何種憑證作為差額扣除的憑據呢?
如果上述交易行為發生在2016年11月24日之前,由于其不能提供原購房發票,將因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合法有效扣除憑證而不能享受差額納稅的優惠。現因上述兩人是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發布以后出售房產,因此,可以按照新規計算應繳增值稅。
張先生持有的契稅完稅證顯示其是在營改增全面推開之日(2016年5月1日)以前繳納的2萬元契稅(契稅計稅價格50萬元),本次以81.5萬元出售購買的寫字樓,則:
增值稅應納稅額=(81.5-50)÷(1+5%)×5%=1.5(萬元)。
程女士是在營改增全面推開以后的2016年6月購買的商鋪,其出示的契稅完稅憑證顯示其原購房價款63萬元,本次出售寫字樓的交易價格為94.5萬元,則:
增值稅應納稅額=〔94.5÷(1+5%)-63÷(1+5%)〕×5%=(90-60)×5%=1.5(萬元)。
如果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該怎么辦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也明確,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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