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10
1、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可以抵減增值稅嗎?
答: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2、抵減增值稅和進項稅額抵扣是同一概念嗎?
答:不是同一概念。抵減增值稅是指全部費用(價稅合計)一起抵稅,進項稅額抵扣指的是稅額部分的抵扣。
3、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可以抵減增值稅嗎?
答:不可以,該費用由納稅人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4、防偽稅控系統全面升級更新報稅盤可全額抵減嗎?
答:可以
5、可以抵減增值稅的專用設備具體包括哪些?
答: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和傳輸盤。
6、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是否可以抵減增值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升級版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及技術服務費也可以抵減增值稅。
7、購買稅控設備包括總分機,總分機一并購買,分機能否全額抵減?
答:初次購進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也可進行全額抵減。
8、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的電腦和打印機、以及支付的電子申報系統的技術服務費,能不能全額抵減增值稅?
答:不可以。電腦、打印機屬于通用設備,不屬于可全額抵減的范圍。但一般納稅人購買電腦、打印機如用于增值稅項目且取得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9、購買稅控系統設備抵減增值稅是否需要取得專票?
答:納稅人(含小規模)購置升級版的稅控設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以抵減。
納稅人(含小規模)支付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費,取得發票為普通發票,可以全額抵減增增值稅。
10、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還能同時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購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稅額,取得的專用發票是否需認證?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用于抵稅的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并不直接起著抵扣進項稅額的作用,未明確是否需經認證。因此,對于其是否還需要經稅務機關認證各地的規定并不相同。執行中以主管稅務機關口徑為準,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專用設備,取得填開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退票重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專用設備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認證。本公告下發前已認證抵扣初次購買專用設備稅款的納稅人,應在申報全額抵減專用設備費用的當期,同時對該專用設備的稅額作進項轉出。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認證后方可作為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有效憑證。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確屬未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也準予作為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有效憑證。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國稅函〔2012〕61號)第二條規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在申報抵減應繳納增值稅稅款時,主管國稅機關應查驗其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對已認證抵扣增值稅的,則需從價稅合計額中予以扣除。
12、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想改為抵減增值稅該怎么處理?
答: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14欄“進項稅額轉出”填寫已抵扣的稅額,同時在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抵減的數額。
13、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抵減增值稅,該怎么填寫申報表?
答: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抵減增值稅的情況需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中“本期發生額、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欄填寫。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13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2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抵減增值稅的情況需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本期發生額、本期實際抵減額稅額”欄填寫。
14、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抵減稅額有沒有期限?要在多久之內全部抵減完?
答:沒有期限。
15、是以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抵減稅額后的應繳增值稅稅額為基數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還是抵減前的稅額為基數?
答:應抵減稅額后的應繳增值稅稅額為基數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6、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及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抵減稅額的會計分錄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關于“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如為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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