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915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國家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參加,資金由國家、企業與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不足部分國家承擔最后支付責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則采用自愿原則,國家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和市場化運作方式。
我國政府近年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
一、個人所得稅優惠
1、我國現行年金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
目前,關于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對年金繳費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進行征稅(TEE模式,將于2013年12月31日失效)。該模式雖然對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不與當月正常工資、薪金合并計稅,給予了一定稅收優惠,但相比EET模式的優惠力度還是較小。
2、改革后的EET年金課稅模式
所謂EET模式也稱遞延納稅。2013年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于2013年12月6日研究出臺了《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該政策主要優惠內容為: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點:
?。?)建立年金計劃的前提全體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該限制條件是為防止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享受稅收優惠。
?。?)全體職工參加年金計劃(不包括未滿試用期的職工)該規定是防止企業管理層為自身利益選擇性參保而享受稅收優惠。
?。?)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超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繳費標準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八條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個人繳費標準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無明確規定,僅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因此,財稅〔2013〕103號明確規定為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且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該限制條件是從社會公平角度出發,防止企業濫用稅收優惠,調節高收入群體利益與國家利益。
(5)新老政策銜接。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即2014年1月1日前繳費按國稅函〔2009〕69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已繳納過個人所得稅的,在2014年1月1日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余額按照財稅〔2013〕103號新政策繳稅。
(6)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這是為防止部分單位以企業年金為名逃避個人所得稅義務行發放當期福利之實。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有種誤解是由專業養老金保險公司辦理的企業年金,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不得稅前扣除。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發布了財稅〔2009〕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痹摽鄢壤歉鶕H經驗5%-8%的繳費率(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可以達到20%的養老金替代率作出的。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點:
該優惠的前提與個人所得稅優惠類似,要求全體職工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并不限制保險機構是社保部門還是商業保險公司,且從國家政策導向更傾向于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因為利用社保部門的資源辦理年金,實際上是少部分人占用了社會公共服務資源,這對全體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下一頁:居民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適用對象、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