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1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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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為公司經營墊資,不能等同于股東已進行實繳出資。
一、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履行法定程序
1)將實繳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出具驗資證明。
2)實繳出資應當形成相關的股東會決議,并符合公司章程或協議的約定。
3)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實繳變更登記及公司章程備案。
4)需要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企業年度報告書形式對實繳出資情況進行公示。
由此得知,股東代公司付款即墊資的行為不能直接認定為股東實繳出資。
二、股東為公司經營墊資,一般會認定為股東對公司的借款
實務中,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向公司投入資金,在未通過相應程序轉變為股東出資的情況下,因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一般會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即股東為債權人,公司為債務人。
而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性裁判意見也認為,股東代公司向第三方支付資金,若無相應的財務憑證,公司亦未對該款項作“出資”追認,則原則上認定為股東對公司的借款,股東享有相應的債權。
三、股東可通過債轉股方式,變更墊資性質為對公司的實繳出資
根據《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具體債轉股流程為:
1)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約定墊資股東以債權對公司出資。
2)墊資股東與公司簽訂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債權劃入公司(即債轉股),并約定作為資本金。
3)聘請第三方對債權進行評估。
4)公司接受該筆債權,可不計入公司的收入總額。并且由于債權和債務均歸于公司,債權債務相互抵消。
四、專業建議
為了杜絕各方相關風險的產生,可參考下列完善措施:
1)完善公司內部治理制度,通過驗資報告、出資證明書、股東會決議等文書來確定“投資”或“借貸”的關系。
2)當公司缺乏經營所需現金流時,股東應當通過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而不是通過墊資方式解決。墊資不等于出資,當公司出現外部債務風險時,墊資股東面臨被債權人起訴的風險。
3)嚴格要求股東按比例出資,確有必要墊資的,應要求各股東和公司辦理“借款”手續,避免未來不必要的訴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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