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5月0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28
請具體分析以下關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1、供電公司支付個人竊電舉報獎勵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什么依據列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公司對預交(存)水費送禮品,要交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嗎?
3、公司對職工進行培訓,聘請非本單位職工授課,該公司支付的授課費,是否要取得勞務發票?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本公司的職工授課,其支付的授課補助費是否要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職工報銷的療養費及外出療養差旅費是否需要并入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供電公司支付個人竊電舉報獎勵應當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舉報者為該公司員工,按照獎金處理作為工資薪酬入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舉報者為非員工,憑舉報獎勵辦法以及獲獎者簽收單據在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入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預交(存)水費送禮品,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應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3、聘請非本單位職工授課,該公司支付的授課費,需要取得勞務發票,并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本公司的職工授課,其支付的授課補助費要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職工報銷的療養費及外出療養差旅費需要并入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