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87
什么樣的罰沒支出不準予在稅前扣除,什么又準予呢?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支出,但是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除外。對此,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中,附表三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的“賬載金額”一欄,在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時,并沒有將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包括在內。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的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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