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71
每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就會成為熱點問題之一。在稅務機關的所得稅后續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稅企雙方也經常為一些款項支出的能否稅前扣除而產生納稅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當我們看過稅法對“三費”的扣除規定后,也許會把視覺重點放在稅前扣除的限制比例上:職工福利費14%,工會經費2%,職工教育經費1.5%。但如果仔細的去看,就會發現工會經費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方式有著截然不同:
對于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在比例內按“支出”的金額的扣除;而對于工會經費則是規定在比例內按“撥繳”的金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從上述規定可知,工會經費有兩種撥繳方式,直接撥繳給工會組織,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由受委托的地稅機關代收,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
據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專用收據(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1.先繳再返。先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全額向工會組織撥繳,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上級工會組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
2.分級撥繳。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后,按當地規定比例(一般為40%)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留成部分(一般為60%)由企業同時撥付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取得本單位基層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也就是說,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且只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而無需再滿足其他條件:
1.金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
2.按規定撥繳(向上級工會組織撥繳或向代收的稅務機關繳納,向本單位基層工會撥繳均可);
3.取得合法、有效憑據。
至此,我們可以清晰的得知:就企業而言,在撥繳了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工會經費以后,該項費用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業已完成,所撥繳的工會經費已經不屬于該企業的核算范圍了,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已歸屬于收到所撥繳工會經費的上級工會組織或本企業的基層工會了。
至于企業的基層工會收到上級工會組織轉撥或者本企業撥繳的部分工會經費后,基層工會如何使用該部分經費,包括支出項目、金額以及取得何種票據等,均不影響本企業在稅前扣除該項工會經費,不應再因企業基層工會使用該部分工會經費的問題而去調整企業的工會經費扣除事項。
而需特別引起注意的是,企業在規定比例內計提工會經費但沒有按規定撥繳的,企業直接發生的符合工會經費開支范圍的支出等,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撥繳”方準予扣除的條件,均不得作為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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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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