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7月1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43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新建不動產在建工程支出,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納稅人發生的除新建外的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支出,如果超過不動產原值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未超過50%的,可一次性抵扣。上述不動產原值,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根據上述規定,不動產在建工程支出分兩類:一是新建不動產,進項稅額須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是除新建外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支出,如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以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的50%為分水嶺,未超過的一次性抵扣,超過的分2年抵扣。因此,判斷支出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的50%成為抵扣期限的關鍵點。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準確計算支出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件規定,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支出的計算,以上述三項支出之和計算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而不是分項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件規定,不動產原值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因此,不動產原值指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對象的整體原值,而非指某個樓層、某間房屋的原值。
由于竣工決算前工程支出總金額無法確定,無法計算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如何抵扣決算前取得的進項稅額?筆者建議,先根據工程預算金額初步判斷是否超過不動產原值50%,待工程竣工決算后再調整前期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