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47
我公司是勘查地質技術服務單位,現在省內外出經營。我公司為營改增中現代服務業,稅率為6%,現到省內其它地方進行鉆探等勘查服務,當地稅務部門要求在當地交納稅收,問是否需要在當地交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外出經營,應申請外管證,從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辦理稅務登記證,應在當地納稅并由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