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95
請教公司2013年8月暫估的資產,到2015年12月31日發票沒有來,2015年計提的折舊,在2015年匯算清繳時做如何處理?
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貴公司2015年計提的折舊,因取得相關資產并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在2015年匯算清繳時應當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第五項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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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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