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366
第一條: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基本規定:
從貨物運輸服務商取得。它是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的專用發票,基本使用規定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也應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抵扣。
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旅客運輸及其他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得開具本發票。
第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
基本規定(不包括貨物運輸專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單講):
從貨物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稅憑證。納稅人應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認證當月抵扣,并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逾期不得抵扣。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當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自行打印銷貨清單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不得抵扣。
第三條:農產品收購發票
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收購自產農產品時開具,按農產品買價乘以13%計算抵扣,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稅人除外。
向批發零售商購買農產品,或者向農業生產者購買非自產農產品,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第四條:農產品銷售發票
基本規定:
農產品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第五條: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基本規定: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從海關取得。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申請稽核比對,逾期不予抵扣。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委托代理進口的,對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單位抵扣。
海關稅款專用繳款書號碼第19位應為“-”或“\”,第20位應當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則不屬于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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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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