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52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會計準則規定,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可以據實列支。
一、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二、計算業務招待費基數
根據稅法及會計準則的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不僅包括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2、股權投資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
1、開辦(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生產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注意事項
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的區別。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別。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和贈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以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這些費用均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業務招待費與誤餐費的區別。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補償,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企業和個人而發生的吃、用等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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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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