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277
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已經2015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5年1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
“①書證;
“②物證;
“③視聽資料;
“④電子數據;
“⑤證人證言;
“⑥當事人的陳述;
“⑦鑒定意見;
“⑧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3、第八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本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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