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01月2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529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務師事務所轉型升級,依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發布)第十四條規定,現就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二)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一)由稅務師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發起設立,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二)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12日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的要求,促進稅務師事務所業務創新、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和規范、健康發展,依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發布)第十四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屬于規范性文件。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定位是什么?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規定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基本條件、辦理行政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稅務機關的辦理程序和步驟、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等主要內容,同時明確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新相關試點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推進。《公告》是研究推進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新相關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
二、《公告》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一是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的要求和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的具體體現。
二是研究推進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新,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有利于促進稅務師事務所業務創新、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和規范、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的范圍是什么?
主要業務范圍是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科技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科技公司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規定的涉稅業務的咨詢公司。
四、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如何辦理行政登記?
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新相關試點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規定辦理行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