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9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834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7)12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公告》關于“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范圍”的要求,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9月11日
一、出臺背景
近期,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貫徹落實《公告》及稅務總局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出臺本公告。
二、稅務行政許可即辦范圍的確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有關規定,確定稅務行政許可即辦范圍為“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施行日期
由于《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第十四條第三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本公告與《公告》配套實施,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與《公告》施行日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