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6月3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926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扣減后還有余額,依然按原定第13個月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份購進不動產A,11月份不動產A改變用途,此時凈值率95%,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0+40)×95%即95萬元,應于11月份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抵扣進項稅額60萬元(作進項稅額轉出),從不動產A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35萬元(不得抵扣進項稅額95萬元與已抵扣進項稅額60萬元的差額),不動產A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5萬元,按原定第13個月即2017年5月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