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8233
A公司2013年8月1日以前購買的車輛,營改增后,這部車所發生的加油費維修費等費用所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金可以抵扣嗎?
A公司2013年8月1日以后購入的車輛,企業為車輛發生的加油費、維修費等費用所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與車輛購入時間沒有關系,該車輛在為生產經營過程中提供運輸服務所發生的加油費及維修費等費用所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金只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規定情型,均可以進行抵扣。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