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203
一、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符合國稅函〔2009〕777號和財稅〔2008〕121號等文件規定的自然人借款,可以稅前扣除,個人應當向公司提供符合規定的發票,另外如果自然人是股東,需要關注債資比的要求。
二、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
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但是應當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同時需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另外需要提供符合規定的發票。
如果借貸雙方是關聯企業,需要關注債資比的要求。
特別提醒:企業與非金融企業借款合同不需要貼花。
三、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
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投資未到位”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等公司文件應認繳注冊資本,未到位的投資。
四、統借統還利息
統借統還利息稅前扣除:集團公司收取的統借統還利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對于下屬單位的稅前扣除問題,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只是針對房地產行業有相關的規定: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部分地方將該政策擴大了適用范圍,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需要關注當地政策。
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稅前扣除:當地另有政策規定以外,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按照權責發生制分期計提在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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