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412
A公司新開發的產品,在初始階段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試用,在免費試用的情況下能否給試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立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為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或者者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結股東或者投資老;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
關于無償贈送貨物可否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蹭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貴公司將自產產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應當視同銷售,如果委贈方要求取得專用發票,可以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邦誠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091-0769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提供|東莞公司注冊|注冊公司名稱查詢|代辦營業執照流程|公司注冊許可證|公司注冊變更|代理記賬|等一站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