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09月0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12
現將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