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09月0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379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提高保稅貨物流轉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結轉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流轉,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下述區間結轉方式辦理。
二、本公告所稱區間結轉是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將保稅貨物轉入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的經營活動。
三、區間結轉企業可以采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收發貨可采用企業自行運輸或者比照轉關運輸的方式進行。
四、區間結轉企業應當根據海關對區間結轉業務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海關聯網,建立企業保稅貨物電子底賬,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向海關如實申報結轉備案、收發貨、報關等信息。
五、企業開展區間結轉業務,應當按照以下流程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結轉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辦理區間結轉備案手續:
(一)轉入企業填報《申報表》轉入信息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
(二)轉入地主管海關確認后,轉出企業填報《申報表》相應的轉出信息向轉出地主管海關申報,轉出地主管海關進行確認。
(三)《申報表》從轉出地主管海關確認之日起生效,企業可以按照經海關確認后的《申報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辦理報關手續。
六、《申報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份《申報表》對應轉出企業一本電子賬冊和轉入企業一本電子賬冊。
(二)《申報表》中區間結轉保稅貨物品名、商品編號和計量單位等信息應與企業對應電子賬冊一致。
(三)區間結轉雙方對應商品申報計量單位和申報數量應當一致,申報計量單位不一致的法定數量應當一致
(四)區間結轉雙方的商品編號前8位應當一致。
(五)《申報表》有效期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不能發貨。
(六)《申報表》由轉入地主管海關進行登記編號,編號辦法為:“S”(代表區間結轉)+轉入關別4位+年份2位+順序號5位。
(七)《申報表》備案后已備案商品不能變更。
七、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的《申報表》海關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經海關同意,并已收取擔保金的涉案企業除外);
(三)未按規定要求報關或者收發貨的;
(四)企業電子賬冊被海關暫停進出口的;
(五)其他不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
備案后如發生上述情況,海關可對《申報表》進行暫停處理,在暫停期間企業不能進行收發貨,但《申報表》項下已實際收發貨的,允許辦理報關手續。
八、企業辦理區間結轉備案手續后,應當按照《申報表》進行實際收發貨。企業的每批次收發貨,應向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予以登記:
(一)轉出企業按照《申報表》向轉出地主管海關申報區間結轉出區核放單,轉出地主管海關卡口核放確認后,海關登記發貨信息。
(二)轉入企業按照《申報表》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對應的區間結轉入區核放單,轉入地主管海關卡口核放確認后,海關登記收貨信息。
九、 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區間結轉保稅貨物可由企業自行運輸。
進出卡口的企業自行運輸工具應經海關備案,并遵守海關對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管理的規定。轉出企業可以使用轉入企業自行運輸工具進行運輸。
企業自行運輸的線路、時間、在運輸途中換裝運輸工具等事項,需提前向海關報備。
十、區間結轉保稅貨物比照轉關運輸方式實際收發貨的,應按轉關運輸有關規定使用海關監管車輛運輸,施加海關封志。
十一、轉出、轉入企業每次實際發貨、收貨后,應當在每次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在各自主管海關按照先報進、后報出的順序辦結集中報關手續,轉出與轉入報關數據應對碰一致。集中報關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
轉入企業應在結轉進口報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報關情況通知轉出企業。
十二、企業實際收發貨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一)企業按照《申報表》項下實際收貨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二)企業填制備案清單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如實、準確地向海關申報結轉保稅貨物的品名、商品編號、規格、數量、價格等項目。
一份結轉進區備案清單對應一份結轉出區備案清單,進區、出區備案清單之間對應的申報序號、商品編號前8位、價格、數量(或折算后數量)應當一致。
出區備案清單中“關聯報關單號”欄應填寫所對應的進區備案清單號。
備案清單所填寫的“關聯備案”欄應相互對應,進區備案清單的“關聯備案”欄應填寫出區企業備案的賬冊號,出區備案清單的“關聯備案”欄應填寫進區企業備案的賬冊號。
隨附單證代碼填寫“K”(深加工結轉),進區、出區備案清單隨附單證的單證編號欄內填寫對應《申報表》編號。
運輸方式應當填寫“其他”(代碼“9”)。
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結轉的,企業監管方式應當填寫“來料深加工結轉”(代碼“0255”);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結轉的,企業監管方式應當填寫“進料深加工結轉”(代碼“0654”)。
啟抵國(地區)應當填寫“中國”(代碼“142”)。
(三)企業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時,應根據結轉雙方實際收發貨數量確定結轉報關數量。實際收貨數量與實際發貨數量相同的,結轉雙方按相同數量報關;實際收貨數量少于實際發貨數量的,結轉雙方按實際收貨數量進行報關,實際發貨數量與報關數量差異部分由轉出企業向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實際收貨數量大于實際發貨數量的,結轉雙方按實際發貨數量進行報關,實際收貨數量與報關數量差異部分由轉入企業向轉入地海關申報入區備案清單,辦理貨物入區報關手續。
(四)企業發生申報不實等違規行為的結轉貨物,經海關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罰或者經海關辦案部門同意并收取足額擔保金后,可以辦理報關手續。
(五)企業電子賬冊核銷時,結轉雙方進出區備案清單應對碰一致,進出區備案清單不能一一對應的,海關不予接受報核;
十三、因質量不符等原因發生退運、退換的,轉入企業、轉出企業分別在其主管海關按退運、退換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四、本公告所稱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或者已辦理出口手續未出境,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儲存、加工、裝配的貨物。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11日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
成文日期:2011-02-12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