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shù)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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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我公司將租入房屋的一小部分轉租給其他公司做倉庫使用,那我公司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對方公司嗎?
專家回復
公司將租入的房屋轉租給其他公司,可以按照業(yè)務的經濟實質,也就是出租不動產,開具不動產租賃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jù)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
一、銷售服務
(六)現(xiàn)代服務。
5.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fā)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印發(fā)):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