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12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2257
近期,勞務公司一直都是稽查的重點對象,也是虛開的重災區,一查一個準!就如國家稅務總局10月9號發布:多部門持續嚴厲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那么勞務派遣法律的風險有哪些?對于勞務公司的稅務稽查風險有哪些?以及該如何應對處理?快跟著小編一起來解密吧!
一、勞務公司法律風險點
1、不規范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普遍存在的現象: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員工區別對待,特殊是國有企業更為明顯。也是有原因的,因為正式員工覺得自己這是屬于“鐵飯碗”,而勞務派遣員工屬于動態的,跟著項目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期間呢,用人單位可以無勞動合同為由,隨意辭退勞務派遣員工,拒付工資等,導致很多法律糾紛。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雖然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能任意辭退被派遣勞動者,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有可能面臨訴訟風險。
建議:
企業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協議中約定,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條款。比如:該派遣勞動者不遵守企業相關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退回。但企業要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若不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仍然承擔不規范的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就有認識到不能隨意辭退勞務派遣員工,拒付工資等管理手段。這也是對企業長期發展的不利。
2、適用勞務派遣
目前,很多企業借用勞務派遣,將單位工作多年的員工分配給勞務公司,逃避企業責任,這所謂“移花接木”,就是分配給勞務公司的員工實際還是從事原來的工作,只不過不是與原企業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務公司簽訂。這實際上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依舊有法律風險存在。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數企業的勞務派遣員工,從事的是主營業務的正常工作。
3、被派遣勞動者致人損害和自身受損害的責任
很多勞務或用人單位由于被派遣員工致人損害和自身收到損害后,由此分不清責任分擔問題。實際中,由于雙方沒有在簽訂協議中約定,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或非用人單位形成的損害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導致這問題也是因為大部分企業默認,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出現工傷等,因由勞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實際上,被派遣勞動者是由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共同雇主。在勞務派遣中,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從而共同獲得勞動者為他們創造的利益。因此,對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勞動中致他人損害或自認遭受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盡雇主之替代責任呢,對外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勞動者不具備特定崗位的上崗資格,當被派遣勞動者上崗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被派遣員工致人損害或自身遭受損害,用人單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在簽訂派遣合同時,要約定派遣合同是否權責明晰,一份完善的派遣合同會大大降低企業在派遣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止因約定不明導致用人單位責任承擔不明,或因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承擔而導致用人單位承擔額外責任。
二、勞務公司稅務稽查風險點
1、假“派遣”,真“外包”
有實際業務,但由人力資源外包,并非勞務派遣,企業為了節省稅收的成本,將借用勞務派遣開票來沖抵勞務成本。所謂的“移花接木”就這了,導致以假亂真的增加企業人工成本,減少納稅成本。
2、無業務,虛開票
一些勞務公司對虛開的,對用工單位應開票而不開票的行為,隱藏收入;還有的勞務公司使用不規范發票或收據入賬,形成虛增、虛列成本,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3、虛工資,假扣除
有的勞務公司虛構勞動力,支付勞務工資和保險,或虛構勞務業務,差額計算增值稅,形成增值稅和所得稅巨額消耗。也就是,企業虛造身份,虛列工資導致的。
4、不報個數,不繳社保
勞務公司通常只跟部分勞動者簽訂合同,因此,有的通過往來戶支付工資等手段;再或者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推托等,形成逃避社保和代扣代繳個稅。
5、過度使用政策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打比方:有的公司人事100人員,竟然全屬于勞務派遣,那么占比100%,是不符合及違反以上規定的。
以上是關于勞務公司虛開導致稅務稽查及法律風險,你都學會了嗎?各位一定要自查到位,避免風險落在自己身上。千萬別因為企業降低成本,少繳稅,而獲取虛開的發票,來沖抵成本。將會被稽查并處罰的,后果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