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870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非正常戶企業認定結果公告(2017年第1號)
2017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以下簡稱“2011年第21號2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走逃(失聯)企業的非正常戶認定結果及敦請有關責任關聯人員接受調查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36號令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2011年第21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省國稅機關對有關走逃(失聯)企業進行了非正常戶認定,本次共認定非正常戶3975戶。
二、根據《廣東省稅務系統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對上述非正常戶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具體內容見附件1)。
三、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規定,上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走逃(失聯)企業的責任關聯人員(指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購票員,下同)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調查。據此,本機關敦請有關責任關聯人員主動到主管國稅機關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根據2011年第21號公告第二點第四款規定,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凡發現本公告附件所列非正常戶的有關責任關聯人員在本轄區內其他納稅人中任職的,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樣式見附件2)送達納稅人,通知在納稅人中任職的有關責任關聯人員回到非正常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和接受調查。
五、各級國稅機關對本公告附件所列非正常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受票方納稅人,或者有本公告附件所列非正常戶的責任關聯人員在其中任職的納稅人,可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風險共治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對該納稅人進行稅收風險共治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