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3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748
近日,湛江順本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本公司”)不服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在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調查、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法庭當庭宣判:駁回順本公司訴訟請求,維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順本公司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3年11月,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對順本公司2011年8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涉稅情況立案檢查。在檢查初期,檢查人員到順本公司調取賬簿資料時,該公司以財務資料丟失為由,拒不提供部分賬簿憑證及財務資料,妄圖逃避檢查。在檢查資料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向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勞某了解公司運營情況,并兩次向順本公司發出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大股東廖某接受相關涉稅事項的詢問,但勞某、廖某均屢次推脫,給查清案件事實帶來較大阻礙。
隨著檢查工作的推進,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發現順本公司2013年的應付賬款及待攤費用存在大量掛賬,并存在三項異常業務。對此,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通過內查外調取得突破。
針對該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間,分別取得湖南省衡陽市5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0份,5項業務均無法提購進貨物時的運輸費用資料,并且款項都未支付的異常情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組派遣人員赴湖南省衡陽市調查取證,通過協查證實該5家公司均是先將貨物銷售給中間人曠某或凌某,收取曠某或凌某的貨款后,經其指示向順本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針對該公司于2013年2月取得海南某船務公司開具的貨物運輸發票2份,運輸貨物為石英砂,起止地點為湖南岳陽至湛江,該運費只用發票沖減成本,未向海南某船務公司支付運費的異常情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深入調查本地購進石英砂購銷情況,經對比發現,本地購進單價和銷售單價明顯低于順本公司從海南某船務公司取得的貨物運輸發票運輸單價,并經取證證實此運費不屬于順本公司的任何一項業務。
針對該公司2013年7月在未購進貨物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劉某取得深圳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不通過后,又通過劉某取得江蘇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貨物名稱、金額及稅額不變,向主管稅務機關認證通過后失控的異常情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向深圳某公司、江蘇某公司的所在地發函取證,證實該兩家企業已走逃,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順本公司取得的8份)屬于失控發票,從而證實順本公司是故意使用他人向其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
經過艱苦取證,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組最終從多方面確定了順本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的相關證據,依據法律法規要求,追繳其所偷增值稅稅款253655.53元,企業所得稅稅款173225.60元,罰款308655.53元,合計735536.66元,并按照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專家點評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順本公司通過取得虛假的進項稅發票,虛假申報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少繳增值稅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735536.66元,其行為構成偷稅。因此,對于順本公司的偷稅行為,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完全合法合理。
同時,由于順本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取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屬于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行為,即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據此,在本案中,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雖然順本公司不服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對其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司法機關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維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同時,順本公司及其相關當事人還將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
點評專家
袁森庚,國家稅務總局干部學院教授,律師,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稅務行政法教學和科研工作,出版專著四部,在《江蘇社會科學》《稅務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級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