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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建筑業營改增后稅收制度有哪些變化呢?

日期 :[2016年03月3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0476

 


建筑業營改增新舊稅制比對


      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其相關政策規定,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對此,建筑業營改增后有哪些變化呢?現作簡要比對:

一、納稅人


      營業稅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條例第一條、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在境內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將“提供勞務”表述為“銷售服務”。雖表述不同,但內容和實質一致。

二、納稅人分類


      營業稅規定


      不分類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按年應稅銷售額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在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建筑業納稅人營改增后將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進行分類管理。


      2、對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兩個條件的,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3、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三、征稅范圍


      營業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中的建筑業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國稅發[1993]149號)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的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一致

四、稅率


      營業稅規定:3%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基本稅率為11%,征收率為3%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營業稅3%的稅率也將完成使命。營改增后一般計稅按基本稅率為11%,簡易計稅的適用征收率為3%

五、銷售額及其確定


      營業稅規定


      1、建筑業營業稅的的營業額為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按照條例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4、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應稅行為。


      (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細則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2、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或采用簡易含稅計價方法的,銷售額應進行價稅分離,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上述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合法有效憑證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4、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營業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


      2、營業稅界定價外費用采用列舉法,營改增對價外費用直接采取排除法確認銷售額。


      3、對價稅合一定價的即含稅作價的,需進行價稅分離,以不含稅確認銷售額。


      一般計稅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4、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業分包實行差額納稅的規定


      5、視同銷售有變化,對營業稅中的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行為要征營業稅。營改增后目前只對“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征收增值稅。

六、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處理


      營業稅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條例及細則)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將“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以“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所代替,表述更加嚴謹;


      2.將營業稅的含稅營業額改按增值稅的規定計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3.“自建行為”應征營業稅,而營改增后沒有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七、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營業稅規定: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條例第四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1、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即: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3、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即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即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營業稅是按含稅收人依稅率直接計算征收。而增值稅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由于適用的方法不同,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各異。


      2、增值稅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并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計算征收。其計算方法、抵扣憑證的報驗、審核、征收管理、會計業務處理等都發生了較大改變。


      3、特別是建筑業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要重點關注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稅負的高低直接與進項稅額相關。


      4、明確了建筑工程老項目的時間界限。

八、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除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由于稅制的變化,建筑業營改增后要重點關注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1、明確簡易征收、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進項不得抵扣;


      2、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


      3、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貨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抵扣。


      4、必須嚴格審核進項扣稅憑證。

九、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特別規定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嚴管之下,原建筑企業核算任性、資料提供隨意的情況應當休矣,否則,后果難以想象。


十、兼營業務的稅務處理


      營業稅規定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細則第八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營業稅要求按不同應稅行為分別核算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同時對兼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要分別核算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營業額、銷售額并分別納稅;


      2、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是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分別核算銷售額,與原營業稅規定表述不同但征管實質一致。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其核算和管理與原營業稅規定相同。

十一、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


      營業稅規定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2、細則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營業稅種將廢除,營業稅與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已不存在,而被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所從新界定,并確定了新的混合銷售征管辦法。

十二、納稅義務時間


      營業稅規定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條例第十二條、細則第二十五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在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認定上,除新增“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外,其他認定與原營業稅規定相同。

十三、納稅地點


      營業稅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條例第十四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分固定、非固定業戶、總分機構和其他個人四種情況: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非固定業戶跨縣(市)經營,實行就地預繳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4、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四、納稅申報方法


      營業稅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條例第十四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除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營改增后在服務發生地僅為預繳,預繳后還需向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


      2、統一明確了勞務發生地預繳率及納稅申報方法。


      3、對納稅申報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特別規定了“暫停預繳”的規定。

十五、納稅期限


      營業稅規定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條例第十五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原營業稅鑒定為季的納稅人要注意: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和特殊行業。

十六、稅收優惠


      營業稅規定


      1、對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營業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財稅[2015]96號、財稅[2014]71號)

      
      2、2005年3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


      3、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26號


      4、2003年5月1日起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26號


      5、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6、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財稅[2014]42號)


      7、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財稅[2014]39號)


      8、境內單位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9]111號)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1、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2、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3、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5、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6、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A.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B.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C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D.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E.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F.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7、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建筑業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經營規模較小,即企業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以下的。


      2、主要是支持和鼓勵特定對象就業、創業。對特定對象從事、接受安置可享受稅收優惠,比如:從事個體建筑業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建筑企業等。


      3、營改增后,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可“放棄免稅、減稅”政策的享受。


      4、原建筑業營業稅有關優惠政策在營改增后由增值稅“繼承”繼續執行到期。
 
十七、征收管理


      營業稅規定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營業稅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由地稅轉為國稅,征收機關改變。


      2、原營業稅條例及各項規定終止。


      3、營改增后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

十八、試點前發生業務的銜接


      營改增后規定(36號文及附件規定)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比對事項提示說明 


      1、只明確了營改增后對營改增前的部分涉稅業務處理問題。


      2、對建筑企業營改增前的欠稅是否隨戶移交等征管處理問題未明確,急盼出臺具體征管規定。


      3、按照實體從舊的原則,在營業稅制度廢除前,建筑業營改增之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沒問題;但營業稅制度廢除后,是否可以按“營改增之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營業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并以‘增值稅’征收”?還需后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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