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1425
請問,企業為推廣自己的產品,租用場地舉辦的現場推介會,發生下列費用:
1、水果,飲料
2、到訪有禮的小紀念品(印有公司的標志和產品簡介)
3、交定金抽獎的獎品
4、場地租用費
5、服務人員餐費
分別計入什么科目,抽獎的獎品如果企業代扣個稅,做什么分錄?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應交稅費——個稅
這種對么?
如果將上述費用全部一起計入“業務宣傳費”是否可行,需要什么證據呢?有沒有相關的稅收條款可供參考?
業務宣傳費包括的內容具體如下:
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公關設計費、以及上述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總之,業務宣傳費是企業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
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合規憑據,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公司發生上述費用可以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核算,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在活動規定中注明承擔方式,如為公司承擔時計入上述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