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51
A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設備時對方給A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兩個聯次,記賬聯和抵扣聯。作為小規模納稅人,A公司能否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抵扣聯對A公司有什么用處?抵扣聯丟失怎么辦?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上述規定,現行增值稅法規不禁止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專用發票抵扣聯為發票有效聯次,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丟失的登報說明并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