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沒有固定辦公場所也能代理記賬,記賬許可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日期 :[2016年02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95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將同時廢止。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再受區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代理記賬機構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應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經過20年發展,全國代理記賬機構達1萬多家,從業人員近10萬人,業務收入近百億元,形成了一支新興的會計服務力量。新《辦法》出臺,將有利于激發代理記賬市場活力,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構建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新模式。
新《辦法》共30條,與原《辦法》相比,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沒有固定辦公場所也能代理記賬
新《辦法》對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條件相應進行了調整,同時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刪除了“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兩項準入條件,并將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提交的六項材料簡化為四項。
此外,為方便申請人開展業務,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分支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向其審批機關辦理備案即可,其新設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需符合4個條件
新《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資格獲批后要公示
為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信用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新《辦法》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后,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求審批機關在批準代理記賬資格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示;代理記賬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也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全國有效
新《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管理有兩項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再受區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由遷出地審批機關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即可,代理記賬機構無需重新申請證書。
二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改為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新《辦法》實施后,財政部將不再印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改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印制。
有違法所得將最高罰款3萬元
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