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871
國家稅務總局
為方便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技術使用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決定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的部分申報表。現公告如下:
一、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說明修改如下:
1、“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2、“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說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見附件1)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中,刪除“全球獨占許可”內容。
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見附件2)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五、《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見附件3)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六、下列申報表適用范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1、《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特此公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現行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為便于學習應用本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納稅人遵從稅法、履行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基礎和有效途徑。此次修改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全面落實國務院新出臺一系列重要稅收政策的需要。為調整產業結構,應對經濟下行,2015年以來,國務院連續出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范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創業投資等多項所得稅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必須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才能落實到位,修訂納稅申報表,確保了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中能夠順利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進一步統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繳申報要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優惠政策的統計核算工作較為復雜,填報要求高,實踐中容易出錯。為方便納稅人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經多次研究,《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中公布了較為方便、易于操作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申報表表樣。之后,為保證納稅人用同一邏輯思路填報年度申報表,有必要相應修改年度申報表。
三是進一步優化申報表,滿足所得稅后續管理和減免稅核算需要。稅務總局最近出臺《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部分優惠政策采取“以報代備”,在不增加納稅人和基層負擔的前提下,在申報表中同步配套增加相應行次、細化優惠政策分類,實現系統自動核算,這樣,既能夠進一步加強所得稅的后續管理,又能細化減免稅核算工作。
二、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主要在兩個層面修改原年度納稅申報表:一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等3張申報表;二是對《企業基礎信息表》等部分欄次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全面修改了3張申報表
1.全面修改《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按照該政策在季度申報表的填報思路,重新設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增加了行次,承擔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申報備案及減免稅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納稅人申報,同時優化減免稅核算工作。
2.修改《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在原表基礎上,增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應行次,并進一步完善了填報說明。
3.進一步優化《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便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減半擴圍政策,從技術上解決年度中間調整所得稅政策的填報問題,增加行次并修改細化了填報規則。同時設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簡化年所得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同時享受10%、20%兩檔稅率的計算問題,方便納稅人查詢使用,減少填報錯誤。二是解決新優惠政策的填報問題。增加相應行次,滿足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材料、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填報減免稅。三是對部分減免稅項目進行細分,提升減免稅核算質量。進一步細化集成電路企業、促進就業、地震災區三類優惠政策填報行次,方便納稅人準確申報,滿足減免稅核算需要。四是進一步優化行次順序和減免稅歸類,優化報表質量。對經濟特區、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與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組成一類,要求同步填寫高新技術企業附表,增強表間邏輯關系的牽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調整需要,將文化支撐領域政策優惠情況并入高新技術企業相應行次,便于操作;按照特殊專項(救災、就業)優惠、行業優惠、區域優惠的順序將優惠政策順序進行了調整。此外,申報表預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強報表的兼容功能。
(二)個別報表項目的修改
一是修改《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個別項目,調整原“建筑業”歸類問題;將原“非限制和禁止行業”表述為“限制或禁止行業”,與季度申報表和大部分小微企業的理解保持一致,便于判斷、定位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業”。二是為便于納稅人享受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技術使用權的優惠政策,對《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填報說明作了細微改動。三是為落實《深化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加強國稅、地稅征管信息互通,落實即將實施的《慈善法》,防范金融風險,掌握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情況。《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等報表原來由發生納稅調整和享受高新技術優惠的企業填報,改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準備金業務,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年度不享受優惠的,也需填報上述報表。
三、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否增加了納稅人填報負擔?
本次修訂申報表有利于納稅人準確填報、降低納稅風險。其一,本公告僅對原申報表進行部分調整修訂,未增加新報表,未增加填報負擔。其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表參考季度申報填報模式,便于納稅人“用同一思維填寫同一類報表”,提高填報準確性。其三,增加相關報表行次,滿足新稅收政策的需要,未增加納稅人負擔。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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