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490
某公司按照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在崗職工每月有300元住房補貼,與工資同時發放,該項住房補貼按照會計規定是并入工資總額的,稅法上要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條關于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發放的住房補貼符臺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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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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