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0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949
A公司目前正在進行施工項目,項目在營改增正式改革之前動工,目前如果取得的專用發票是否可以進行進項抵扣?已經付款尚未開票的,什么情況下進項稅能用于抵扣?
1、財稅〔2016〕36號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因此,建筑業在營改增正式改革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因此,現在正在進行的施工項目在營改增后如果不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且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則現在預付款,5月1日后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