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12
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對個人在規定標準以內實際繳存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一般無疑義,但對單位在規定標準以內實際繳存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有人存有疑義。那么,如何理解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前“分別”扣除的規定呢?
一、政策明確“分別”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明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提到“分別”扣除的問題,從字面上看,筆者理解單位在不超過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樣個人在不超過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額也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二、核算及解繳殊途同歸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其中,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表現形式由工資性收入轉變為住房公積金累積余額,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疑也體現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累積余額,眾所周知,這兩者之和每月都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得到了明確的集中反應。它們的關系是:
從會計核算上來看,也是如此。
計提及代扣時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解繳時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它們的關系是:
三、如何理解“分別”扣除
通過上面的分析,筆者擬通過實例來說明如何“分別”扣除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如何準確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
例一、某單位某職工上年平均月工資10000元,假設當月應發工資為11000元,單位按照12%分別繳存住房公積金各1200元,計算單位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11000+1200-1200-1200-3500)×20%=1260(元)
在這里,括號里的“+1200”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第一個“-1200”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數,第二個“-1200”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數,“分別”扣除政策規定在這里一目了然。
例二、某單位某職工上年平均月工資10000元,假設當月應發工資為11000元,單位按照18%分別繳存住房公積金各1800元,計算單位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11000+1800-1200-1200-3500)×20%=1380(元)
在這里,括號里的“+1800”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第一個“-1200”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數,第二個“-1200”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數,“分別”扣除在這里體現了“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精神。
通過上面的這兩個實例,我們對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分別”扣除規定應該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識。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布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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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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