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12
●提問:
甲股東向公司借現金長期未還,但是企業今年虧損,沒有進行利潤分配,這種情況下,甲股東借款未還的金額能否視同對股東分配?
●回復:
依據財稅[2003]158號
為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分析:
根據描述,符合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的,如果股東是自然人的,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邦誠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091-0769
邦誠官方QQ:4000910769
邦誠官方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提供|東莞公司注冊|注冊公司名稱查詢|代辦營業執照流程|公司注冊許可證|公司注冊變更|代理記賬|等一站式服務